江蘇省南通市某食品公司因在生產(chǎn)、銷售的蛋糕卷中使用了與“大白兔”商標近似的標識,被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8月22日,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庭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和解,該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5萬元。
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系“大白兔”注冊商標的受讓人。199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大白兔”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2011年被授予“中華老字號”稱號,2016年2月,“大白兔”商標以價值39.85億元入列“中國最有價值商標500強”。
南通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以生產(chǎn)蛋糕為主的食品企業(yè)。今年3月,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南通某食品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蛋糕包裝紙上,大面積且平鋪式使用了“大白兔”圖形,認為南通某食品公司的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大白兔”的品牌信譽,給其造成了巨大經(jīng)濟損失。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對以上銷售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進行了證據(jù)保全。
今年4月,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將南通某食品公司訴至南通中院,請求判令被告南通某食品公司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開支3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上,南通某食品公司辯稱,其已經(jīng)在蛋糕卷包裝紙的底部特別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園官方出品,僅代表此蛋糕售賣方致敬大白兔奶糖”,以此表示其并非有意混淆市場。
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南通某食品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蛋糕卷,其包裝紙上大面積且平鋪式使用“大白兔”圖形,于公眾而言,易于察覺且易于將該圖形與具體的商品提供者相聯(lián)系,客觀上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該大白兔圖形與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商標近似,足以致使相關公眾在選購的過程中發(fā)生混淆、誤認,構成對“大白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包裝紙的底部特別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園官方出品,僅代表此蛋糕售賣方致敬大白兔奶糖”,但該說明不足以認定其使用“大白兔”圖形具有正當性,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在法官主持調(diào)解下,雙方達成了前述和解方案。
致敬產(chǎn)品也不可使用他人商標標識
“商標權利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他人未經(jīng)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南通中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庭副庭長姜凱介紹說,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情形下可正當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一是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二是為說明經(jīng)營范圍、指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用途,也可以正當使用他人注冊商標。
本案中,南通某食品公司所謂的“致敬產(chǎn)品”,并不屬于上述范疇,不符合正當使用的情形。此外,即便是為了向冠生園公司致敬,也無須使用冠生園公司的商標標識,用文字表達敬意即可。而本案所謂的致敬語言字體極小,不易察覺,而“大白兔”圖形卻是大面積且平鋪式使用,占據(jù)產(chǎn)品包裝主要部分,具有明顯的攀附冠生園公司商標聲譽的故意,構成對冠生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故該所謂的“致敬產(chǎn)品”,只是為了掩飾侵權目的的托詞,并不能幫助其逃避法律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